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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大佬“私奔” GP和LP集体恐慌

2011-05-27 06:00:00易天富

  商报记者 胡鸿

  作为国内PE(私募股权基金)界大佬,因“私奔事件”在微博上惹来非议的鼎晖创业投资基金高级合伙人王功权引发了PE界的集体“恐慌”。而以“一半文人,一半商人”自居的王功权最终在微博上给了大家一个解释,风淡云轻地表示只是“度假”。

  据了解,“私奔事件”发生后,很多公司对PE的潜在风险产生了担忧。业内人士谈起此事件时都表示,对公司造成了精神上的震动。如果作为投资者的合伙人或者公司董事、高管突然“人间蒸发”,其他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也就是基金的管理者该怎么办?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也就是基金的出资人又该怎么办,可以撤回资金吗?假如王功权真的突然“撒手不管”,会有什么样的恶果?

  昨日,18创富网创富导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律师赵寻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律师观点: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赵寻认为,假如王功权真的“私奔”,那后果很严重,至少难逃其必须承担的勤勉义务。

  合伙制基金是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在运作模式上的创新,投资合伙人作为PE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就内部义务来说,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际上,王功权看似有几分洒脱,但其非正常的离职行为至少是一种擅离职守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违反了合伙人的勤勉义务。

  近几年,在我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却少有请求救济或获得救济的。为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针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即成为董事后,不参加董事会会议、不用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不认真阅读公司有关报告等,都属于违反勤勉义务)的起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

  总结以往的类似案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按照程度的轻重,可分为三种情况:不作为,严重的疏忽和纯粹的过失。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曾用演员上台后表演拙劣的三个等级,形象地解说了什么叫“违反勤勉”。

  法律意见:LP可从两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合伙人与出资人,该如何应对“私奔事件”?

  赵寻认为,作为LP,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

  一种是“你出去,我们继续我们的游戏规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未尽勤勉义务的合伙人身份依法剔除。

  第二种是“我出去,你们继续你们的游戏规则”,即LP选择撤资。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其他合伙人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依法剔除自己投资人的身份。这种约定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募集协议中也十分常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键人条款”,如普通合伙人中的核心成员意外死亡或者离开基金,有限合伙人可以终止向基金出资的承诺。投资继续与否,需要由LP集体决定。

  总的来说,LP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GP突然离开而带来的影响。如果其他GP追究责任,那么王功权也必须承担合伙人之前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