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办法》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办法》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修订稿调整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因此,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记者昨日从市内各大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了解到,目前,在蓉外资银行机构经营的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外币理财产品、境外基金、境内外保险等,并未在销境内基金。汇丰银行成都分行、东亚银行成都分行等外资银行向记者表示,此《办法》出台后,成都分行将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和总行部署,逐步在个人银行领域开展此项业务。
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