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6月21日发布新闻稿称,香港原讼法庭在当日表示就美国对冲基金老虎基金旗下的老虎亚洲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三名人员是否违反香港的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法例并无司法管辖权。法院的裁决也意味着香港证监会不能禁止老虎基金在香港继续从事交易。而对此裁决,香港证监会表示质疑,并拟就该项裁定提出上诉。
原讼法庭在21日的裁决中裁定,只有行使刑事司法权的法院,或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才拥有司法权决定是否已发生违反香港内幕交易法律及操纵市场法律的事项。而该项裁决表示,在上述法院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做出有关裁定前,香港证监会无法寻求法院做出最终颁令。
2010年4月26日,香港证监会宣布,Tiger Asia因涉嫌进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的内幕交易,向法院申请禁止其在香港进行任何上市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并同时申请冻结Tiger Asia另外一笔总值达860万元的资产。而此前2009年8月香港证监会已发现Tiger Asia和三名高级人员在当年1月进行的建设银行(601939,股吧)股份交易,申请法院冻结其2990万港元的资产。不过成立于2001年的Tiger Asia是一家在纽约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其全部雇员均在纽约,在香港并无实质业务运作,而其专门管理于中国、日本及韩国的股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