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记者 王娟】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有一些地方借着PE的名字搞集资,有的PE在运作过程中不够规范,在企业上市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的现象。这些都让我们应该想到了我们应该为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吴晓灵指出,关于“证券的定义”,我国在立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采用了指明某每部法律中所规范的证券种类。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吴晓灵认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的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如果有了这种共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把买卖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纳入证券投资范围则是顺理成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最后,吴晓灵指出,基金是资金的集合,是投资的渠道。根据不重复纳税的原则,基金的投资人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后要纳税,基金的资金投入一个主体后在主体运行环节需纳税,基金管理人是市场纳税主题,从基金获取管理费及其他收益后也要纳税。基金这个资金集合在这些环节中都是通道,因遵循各自纳税的原则,这样对投资人才是公平的,也符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适用效益的原则,是对投资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更多信息请到《财经》杂志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