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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新旧标准时间如何界定

2011-08-01 10:05:00易天富

  王先生是今年3月份买的房子,合同也是在3月份签订的,当时按新的物业维修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交的物业维修资金,即按建筑成本的7%缴纳,可是现在开发商让按老办法补交物业维修资金,不补交不给发钥匙,说是因为新标准是按照预售证取得的时间为界定,这样合理吗?

  记者从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2010年《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多层商品房屋(含单体别墅)为95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7层以上,含7层)商品房屋为125元/平方米。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苏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