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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9月起施行

2011-08-27 07:43:00易天富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8月26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我省出台《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全省范围实施新的价格调节基金。今后,我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的六大项目补贴。

  价格调节基金是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凡在省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依照《办法》规定,都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办法》明确我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六个主要项目补贴,包括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的补贴;平抑主要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补贴和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价格补贴;扶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对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畜产品生产的补贴;政府采取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经营者造成损失部分的补贴;支持政府重要商品储备费用包括肉、边销茶、糖等储备费用补贴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其它调控稳定物价的项目补贴。

  《办法》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地税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