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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价格调节基金10月起征收

2011-09-05 10:26:00易天富

  本报记者 罗涛报道

  8月25日,《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届时,湖北全省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其部分收入,在粮油副食品价格波动异常时,用于向生产经营者或困难群众进行补贴。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指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据湖北省物价局介绍,该省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储备等。

  《办法》规定,该省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三项:一是财政拨款,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二是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是向社会征收。

  其中,向社会征收的范围主要有:娱乐业、旅店业、餐饮业、烟草、酒类、成品油、电力、通信等,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办法》还提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