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内幕信息的泄露人顾某已经获刑时,作为因所泄露内幕信息而获利的基金公司当然应当一并予以处理,至少有关部门对于处理结果应当予以公示。但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证券监管部门,还是审理法院,或者基金公司自身,对于基金公司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都未予以公告或披露,而可能涉案的7家基金公司也都否认与内幕交易事件有关。
有者感慨,“检察院都发公告了,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自己却还不披露,反让投资人猜来猜去,把信息披露的规则放在哪儿了呢?”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俞延彬律师表示“本案中所涉的两家基金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证券法》、《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少于违法所得的罚金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等。”
有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司法机关既然在案件审理中已经发现基金公司违法操作,应该向证监会知会此事,并对涉案的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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