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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操作手法并无太多差别

2011-09-13 13:48:00易天富

  李旭利案创下中国公募基金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多个第一,基金监管仍然困难重重,而基金从业人员慑于新刑法威力,力图规避之举亦清晰可见

  《财经》(博客,微博)记者 王晓璐 曲艳丽

  8月下旬,知名基金经理李旭利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被证券界广泛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进入关键阶段,已由行政调查转入刑事调查。

  据《财经》记者了解,今年5月,证监会稽查部门已完成对李旭利的调查,并移交行政处罚委进行认定。8月下旬,李旭利一案,由上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被正式拘留前,李旭利一直在休息,健康状况良好。

  李旭利原为合资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其在基金业十余年,曾屡获殊荣,被称为“明星基金经理”。

  调查始于2010年下半年,李旭利当时已脱离公募基金。随着由公募转私募蔚然成风,李旭利在校友召唤下,转投至上海著名私募基金重阳投资,任职投资总监,直至此次翻船。

  迄今,司法部门尚未正式公布其涉案详情,但《财经》记者获悉:李旭利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创出中国基金经理多个涉案第一, 是基金业内第一位投资总监级涉嫌违法违规者,亦是从公募转至私募涉案第一人,其涉及金额上亿元,亦同样在基金业创下纪录。

  对于此案,监管部门亦异常重视,且查处态度坚决。在中国证监会内部办公会上,证监会主要领导就此案多次明确表态,要严肃查处。

  而早在去年12月,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亦公开表示,监管部门对“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态度鲜明,发现一起就严厉查处一起。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其时,距离李旭利被调查不足两个月。

  随着警方正式介入,李旭利案逐渐明朗。本刊记者通过长期调查,得以了解李旭利“老鼠仓”案原委,基金监管仍然面临的重重困难。基金从业人员慑于新刑法威力,力图规避之举亦清晰可见。

  “老鼠仓”工行、建行

  李旭利从业十余年,深知基金从业者的操守准则,但是,在利益面前,他仍没能坚守住职业操守。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旭利初始操作的资金,小部分来自于李旭利自己,其余大部分资金来自于他从事实业贸易的亲戚。

  虽然初始资金几千万元,但在李旭利的精心操作下,该资金逐渐被滚至上亿元,获利颇丰。

  在2009年2月之前,李旭利任职交银施罗德期间,一直亲自操作其自有及所筹措资金的交易,因而在其工作的电脑中,残存了交易证据,是以在监管机构的突击检查中露出马脚。

  时间节点就在2009年2月。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次刑法修正案。该次修改主要针对经济犯罪。

  其中特别对第180条做出修改,对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和协会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或者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买卖该证券,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的,最严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金。

  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罪,作为新增第四款列入第180条,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而是包含了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运营情况、客户的交易信息等,即“老鼠仓”(rat trading)。

  在刑法第七次修改之前,基金从业人员违规将被追究刑责的讨论异常热烈,李旭利在基金业从业已久,深知其之前操作账户的行为已构成触犯该项条款,若刑法修改后被发现,将被判刑。

  抑或是早就出于对刑法修改的忌惮,抑或是出于对市场行情的看淡,2008年下半年之后,李旭利操作的资金就淡出于资本市场。2008年下半年,正是2007年A股市场从最高峰回调之后的低谷期。

  2009年2月刑法修改之前,李旭利已将其在公司亲自操作的账户资金转出,转至其一位在外地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同学名下。彼时,A股市场回暖,新一波行情出现,李旭利的巨额资金再次出动。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笔巨额资金在转账过后的数月间,分别买入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建仓高达上亿元。

  而上述两只银行股,亦在被该账户买入期间表现不俗。工商银行自2009年3月开始的每股3.65元,一路上涨至当年6月底的5.5元左右,涨幅达到50%;建设银行同期亦从每股4元左右上涨至6.5元,涨幅甚至超过60%。

  显然,李旭利在同期看好银行股。其主管的交银蓝筹(519694)股票基金在3月底的金融业持仓仅15.93%,十大重仓股仅有浦发银行(600000,股吧)和深发展(000001,股吧)A。到了6月底,金融业持仓增加将近一倍,至29.11%,除浦发银行和深发展A加仓外,还重仓兴业银行(601166,股吧)、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等多只银行股。

  而交银施罗德旗下其他基金,也增仓银行股,但并未重仓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在此期间,李旭利于当年5月26日正式从交银施罗德离职,告别公募基金经理生涯。

  稍有常识便知,想通过单只基金拉动像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这种大盘股,为个人“老鼠仓”获利,接近天方夜谭。“就算呼朋引伴,拉几只基金共同来抬,也无异于老鼠进粮仓,根本不可能撬动大盘蓝筹股的行情。”基金业内人士评述道,不排除李旭利或其他该账户操作者看准银行股行情,共同拉抬所致。

  我国《证券法》和现行《基金法》中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在新《基金法》施行之前,基金经理买卖股票仍明令禁止。

  正在修订的新《基金法》中已对此进行松绑,征求意见稿中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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