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安代买32万元基金 储户受损上诉法院银行代理基金手续待完善
近几年,李箐颇关注各基金产品。她是某银行发行的某借记卡的储户,多次在该行办理基金业务。一来二去,李与该银行保安王盛明熟识。但2009年1月初,李箐却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称保安擅自从其借记卡中划出32万元购买被告银行代理销售的某高增长基金,致其亏损。为此,李箐要求银行归还32万元存款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历经两次庭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保安王盛明为第三人。那么李箐与银行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李箐能否要回32万元款吗?
客户银行保安擅自代买基金
2007年12月,被告银行所属工作人员王盛明在未得到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其银行卡内划出32万元购买了被告银行代理销售的某高增长基金,且事后一直没有告知自己此事
李箐是被告银行某分理处的储户,持有被告发行的借记卡一张。自2006年开始,李箐在被告处购买多个基金,但在办理基金申购手续时,为简化办理程序,李箐通常都是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基金申购表,申购表的签名也由被告保安王盛明代李箐填写,只是付款刷卡及输入密码由李本人操作。
2007年12月,王盛明再次接受李箐委托代其购买基金,李箐将其借记卡号与密码告知王,并让王以李的名义填写了基金申购表、代李签名,并代其输入卡号和密码,王盛明按照李箐的委托为其完成了价值32万元的某高增长基金的申购手续。2008年1月10日,李箐通过银行的自助查询终端对基金的盈利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作任何处理。2008年12月,因基金亏损,李箐至银行交涉,认为是银行未经其本人同意便从其借记卡中划出32万元申购基金,要求银行赔偿但遭到拒绝。李箐遂将银行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归还32万元存款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庭上,李箐诉称,其是被告多年的老储户,对被告的信誉及管理极为信任。不料2007年12月,被告银行所属工作人员王盛明却在未得到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其银行卡内划出32万元购买了被告银行代理销售的某高增长基金,且事后一直没有告知自己此事,其直到2008年2月份才得知此事。此后李箐曾多次同银行有关工作人员交涉,始终未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