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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治理亟待改善 基民的利益才更有保障

2011-12-15 17:50:37易天富基金网
  日前,前证监会主席刘鸿儒在第十届中国证券基金国际上表示,基金公司自身存在治理结构缺陷,基金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代表股东利益追求基金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和短期化,与以投资者利益为重的理念存在着冲突。

  笔者认为,刘鸿儒先生所指出的问题,正是制约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影响市场健康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在当前公募基金公司治理框架中,“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

  当然,从“名义上”来说,在目前契约性基金公司架构中还是有为基民利益代言的人,比如独立董事和督察长,但这些制度安排根本就不可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因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是按《公司法》来规范,所有的人员与机构设置都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框架为基础,其治理目标必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但如果要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为何不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来组成股东会呢?

  笔者认为,单纯在目前的契约性公募基金制度框架上零敲碎打、缝缝补补,根本无济于事。目前有部分前监管部门官员在基金公司担任总经理或者独立董事、监事。按常理而言,这部分人的任职应该有利于提升基金公司为基民服务意识。但契约型基金公司先天制度缺陷,决定了即使这些人员介入,也将纳入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轨道,即以基金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根本。

  目前之所以一些投资者仍愿意成为基民,是因为有的基民处于深度套牢状态,难以割肉,不得不守仓。另外,2005年到2007年的大牛市期间,基金狂赚表现,让投资者冀望昔日辉煌重现。不过,随着股市市值的增加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基金再现“通过先期集中持股,利用后续资金不断拉抬,前期持股实现盈利”的盈利模式恐难实现。

  基金公司治理并不等同于基金治理,要让基民对自身财产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发言权,就必须单独建立一套基金治理制度以及相关制度载体,并安排基民利益代言人。比如公司型基金,它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股东是基金的出资人,这才是维护基民利益的基金治理框架体系。如果让前监管部门官员在公司型基金治理架构中担任总经理或独立董事等职务,基金治理的效果将有天翻地覆的改善,因为在这样的治理架构中,所有公司人员与机构要围绕股东(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基民的利益将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