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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受聘委员应在1个月内卖出上市公司证券

2012-01-04 08:19:56易天富基金网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受聘委员应在1个月内卖出所持上市公司证券

  建立参会委员公示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购重组委会后申诉机制,赋予了并购重组申请人异议权;建立了并购重组委回访工作制度,查找审核中存在的不足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简称《工作规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修订对委员买卖股票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以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聘期结束可以提出申请解禁证券账户。

  问本次修订在“提高并购重组委的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方面有何具体体现?

  答本次修订从源头入手,对委员的选聘、委员分组及参会委员的确定等环节予以明确规定,对外公示,加强社会监督,杜绝人为操纵空间,为从整体上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委的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夯实基础。

  首先,明确并购重组委委员产生机制。

  其次,公示并购重组委委员分组名单。

  再次,明确并购重组委会议参会委员的确定原则。

  问本次修订在强化委员自我约束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本次修订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强化委员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以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问本次修订在对委员进行“公关”,影响干扰委员审核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方面,建立了哪些监督机制?

  答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贯彻落实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本次修订着重强调从维护委员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方面增加了制度安排。

  一是从营造有利于委员做出独立、专业、公正判断的审核环境,切实增强并购重组委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公信力出发,规定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对并购重组委委员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举报。

  二是建立参会委员公示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问本次修订中将委员分组名单对外公示,是否会使得并购重组申请人能够预先推断参加与自己相关审核会议的委员,给申请人的“公关”行为创造条件呢?

  答对外公开委员的分组名单和参会委员的确定方法,其意义在于让社会公众来监督,这样就杜绝某些个人为了特殊目的指派委员的空间。这是从源头上保证委员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相反,如果委员的分组名单和参会委员的确定方法不对外公开,社会公众无法进行监督,个别意图违规者的操作空间就会更大。

  问本次修订对委员买卖及持有证券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考量?

  答为防范利益冲突,促使委员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本次修订对委员买卖股票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本次修订充分考量了专业人士在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后其持有股票的各种情况后,从操作角度,按照申报—登记—清理—锁定—固化—解禁这一操作流程,审慎制订具体规定。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以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聘期结束可以提出申请解禁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