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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批准了“民航发展基金”

2012-04-28 06:43:27易天富基金网
  4月17日,中央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机场建设费和原民航基建基金合并而成。通知称,民航发展基金按照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的标准缴纳。

  换了个马甲的机场建设费,改变不了其不合理的本质。

  第一,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公平。从法律性质上,“民航发展基金”是一种政府性基金,即指相关部门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1992年的时候,温州自强机场之所以征收“机场建设费”,是因为当时该机场是自筹资金,且建设经费不足。之后,国家的机场也开始燕过拔毛。如今,各大机场已经建成,且都已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机场各类服务价格更是贵得惊人。在这种情况下,以带有明显公益色彩的“民航发展基金”来补贴商业性质的机场,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条件已经不具备。一般情况下,政府性基金只有在政府财力不足时采用,是一种临时性的筹资措施,而在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和完善以后,就必须加以限制或取消。“机场建设费”刚出现的时候,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较为混乱,更重要的是,财政收入没有形成了稳定增长的机制。在当时,机场建设资金存在严重短缺。

  可自1994年启动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开始步入快速增长通道。2002年突破2万亿元,到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了10万亿元。与火车站、站等类似,机场也算是一种公共基础性设施了。在国家财政收入超常增长的情况下,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要的资金是完全可以由国家承担的。

  第三,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程序不合理。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盈利性、补偿性相比,政府性基金由完全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的一种强制无偿征收,这与特定目的的税收具有相同性质,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准税收”。“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在宪政上,税收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立法开征≤显然,对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其征收条件应该要高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我国《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民航发展基金”不但没有获得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认可,也不是由国务院制定,而只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来制定,其程序似乎并不合理。另外,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个“民航发展基金”好像也没有举行听证程序,是一个典型的“关门立法”。(萧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