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近日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具体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合计17.7亿台。这5类产品每年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另外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不仅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而且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能源。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而是由个体手工作坊拆解,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桅了人类健康。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2009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条例》。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为落实该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公开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印发。
制定实施《办法》,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实施“生产者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于建立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生产者承担相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责任,而且可以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生产者、回收经营者和处理企业等各方面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积极性,形成电器电子产品从生产、销售到回收、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
问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
《办法》规定,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5类产品生产者和进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基金。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根据5类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需要,并考虑相关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负担能力,分类确定了基金征收标准。其中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今后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增补或者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同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为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采用绿色设计和使用环保材料,降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难度和成本,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蓖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基金?
答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