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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

2012-06-15 11:48:16易天富基金网
  6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历时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终于快完成了。此时此刻,让我们对现行《基金法》的产生和历史沿革进行下回顾。

  ■三大会议推动基金法诞生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颁布出台。据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回忆,这部基金法的诞生过程中,有三大会议。

  深圳会议:统一还是分别立法1999年3月30日,投资基金法起草班子建立。

  1999年11月,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在深圳举办了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会议首次公开讨论《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一稿)》。

  时任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进行了《现阶段我国应加紧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的发言。其充分阐述了证券、产业、创业三种投资基金应同大于异,以及先进行统一投资基金立法符合立法原理和中国国情等观点。反对投资基金统一立法的意见则认为,三类投资基金,在其功能定位、募集方式、投资对象、运作规则以及政府干预的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做出统一规范。投资基金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的争议,始终存在。不过,统一立法的思路居主流。

  2000年1月24日,起草工作小组正式将《投资基金法(草案)》稿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其中包括专列一章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此稿因没有具体突出"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容,意外招致代表有关部门的激烈反对。鉴于此,厉以宁要求,起草工作组成员分工负责,将证券、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分列三章,分别做出规定。

  宁波会议:改变立法基调2000年6月,基金法起草组在宁波召开起草工作会议,提交讨论基金法草案修改稿。因为此稿存在某些交叉和重复以及其他顾此失彼的立法技术问题,在会上遭致了更多的争议。最后,时任中国证监会顾问的梁定邦提出,是否改变一下立法思路。如果在一个法中,按照基金投资方向分别做规定有困难,不妨反过来按照基金募集方式,分别做出规定。

  按照基金的募集方式,不管哪类投资基金,不是公募就是私募--前者面对公众群体,后者面对特定对象。这个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可。于是,起草工作小组就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专列一章,作为"投资基金法"中同时涵盖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最后定稿。

  北京会议:私募基金章节被拿掉从2000年6月到2002年1月,基金立法的焦点是私募基金。当时的矛盾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这个章节怎么写。2002年2月,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会议。

  会上,来自计委的人士认为,对以按照私募方式发起设立的,诸如产业投资基金或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成立条件、程序、投资运作以及审批监管的特殊要求和主体等,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实质上是有关部门的审批监管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和认可。而来自证券监管机关的人士则认为,私募基金根本不需要去管,也没有办法管。他们拿国外举例,主张投资基金法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即可。

  各方争来争去,未达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起草组领导成员建议去掉"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一章,只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于是,投资基金法案中有关私募基金这一章,在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审议前就被删掉了。

  

  ■基金法的历史沿革

  《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确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独立专属的法律定位,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这部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也是不断在进行演变。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此后半年内,先后推出6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2007年,基金业规模从8000多亿元猛增到3万亿元时,监管层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增加了新内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和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以化解销售中的行业风险。

  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2008年,相关监管机构、学者和专家等在上海召开内部座谈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主持。该座谈会意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进行前期调研。

  2008年5月19日,证监会在所发布的《2007年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建设综述》中指出,2008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是,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

  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向"两会"提交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建议。

  2009年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吴晓灵参会。17天之后的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讨论会,该会议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这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正式启动。

  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

  

  ■将有的变化和我们的期盼

  消息人士透露,此次《基金法》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大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其中。此次修改草案中,针对私募基金的主要内容有: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可以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监管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以豁免注册;私募基金达到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进行公募;应该注册而未注册的,将受到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买卖等限制;募集基金不进行公开宣传;募集对象都是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累计不超过200人等等。

  不过,对于本报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基民维权问题是否能在新基金法中得到支持。

  2008年以来,证监会一共抓出了十位老鼠仓基金经理,但遗憾的是,至今依然没有任何一位老鼠仓基金经理对基民做出一分钱赔偿。在本报发起的基民索赔维权实践中,无法可依成为最大的难题。

  "维权索赔最大的障碍在于无法可依。老鼠仓发生后,基民需要面对的主体可能有多个:老鼠仓行为人、基金公司、托管人等。针对不同的主体,索赔的依据也不同,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违约。目前我国还没有老鼠仓索赔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老鼠仓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确定责任人、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等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赔偿诉讼缺乏依据,实践中也没有成功的司法案例可循,此类诉讼从立案开始就举步维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对记者说。

  "基民索赔是一个尚未落实的概念,可能连主体资格都有问题。"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在多次尝试基民维权最终碰壁之后,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他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首先要主体适格,但在这方面,基民索赔的问题尚没有得到理顺。基金财产是独立的,基民是委托的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基金经理。那么,基民是否有资格直接起诉基金经理还难以确定。损失额度怎么确定等也是一个难题。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相关领导近日表示,市场处于弱势情况下,基金持有人亏损比较严重,下一步需要从制度监管等方面加大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对于这样的表态,我们拭目以待。

  

   □ .陶.炜  .大.众.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