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新华网快讯:26日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等应及时公开
新华网快讯:26日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新.华.网)
基金法修订草案“一读” 关注三大看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日起至30日在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订草案。业内预期,私募基金监管、放松行业管制、强化监管措施将是此次修法的三大看点。
《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分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合同变更终止及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监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快速发展壮大,行业生态、投资者群体、经营规范程度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有必要对已实施8年多的《基金法》进行修订,为基金行业下一个阶段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本法律环境。”资深专家表示。
业内预期,此次修法将有三大看点:
一是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包括私募基金范畴的界定,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可能会在新修订的《基金法》中予以明确。
二是放松基金行业管制。在基金行业发展初期,为保证稳起步、规范发展,《基金法》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预计此次修订将从基本法律体系层面放松行业管制,给予基金行业自主发展、业务创新的空间。
三是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持有人利益。近年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直是证监部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础思路,当前基金业生态发生众多变化,预计此次修法将在原《基金法》基础上,针对这些变化新增部分条款,以强化监管、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被业内视为此次修法过程中一大标志性事件,但法律专家表示,从此次审议到《基金法》修订草案通过实施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
据专家介绍,一般而言,证券金融领域的立法、修法,其草案首先须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提出专业方面的修改意见;而后经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在法律条款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之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即业内所称“三读”。此次上会,即为《基金法》修订草案的“一读”程序。(.上.证)
公募基金或新增两种组织形式
将于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草案看点主要在于对私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和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等方面,公募基金或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补充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
这位人士透露,草案对私募基金专门作出规定。私募基金将被纳入监管。虽不像对公募基金的要求那样严格,但草案对私募基金合同内容、私募基金监管、维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这位人士表示,草案对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即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补充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草案还对公募基金估值、销售、登记、咨询等方面作了修改补充。(.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