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一松一紧" 鼓励行业创新
老鼠仓频现、内幕交易不断、诚信缺失、资产规模不断缩水,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严格基金业监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同时放宽基金审批,鼓励行业创新。
新华社报道称,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有望开启基金业发展的新时代。
基金业发展呼唤新法导航
毋庸置疑,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2.2万亿元,是2003年底的8.5倍,基金持股市值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7.7%,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现行基金法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难以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
而基金的行政管制和运作限制过严制约基金市场竞争力和活力发挥。"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已难以适应基金业竞争需要和投资者需求,基金投资范围较窄,限制了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吴晓灵说。
放松管制鼓励基金业创新
备受业界诟病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改进,成为最为明确的放松管制的信号。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同时,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激励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约束,改变当前迫于考核而产生的基金短线投资行为,有助于基金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胡立峰说。
加强监管严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对业务发展的放松管制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吴晓灵这样总结基金法的修订内容。
草案新增多项条款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这包括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资出逃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行为。
草案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禁止转移转让财产等措施。
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草案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草案同时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定有助于净化基金行业投资环境,抑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更专注于长期价值投资,专注于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有望成为基金业摆脱困境、实现健康发展的契机。(.证.券.时.报.网)#p#副标题#e# 人大昨审议基金法修订案 私募将转正公募放宽管制
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起至30日在京举行,审议多项法案涉及经济社会热点问题。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在中国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私募基金 ,其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严规范了地方债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并首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她同时介绍,此次法律修订的理念就是要适应基金业发展变化,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构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内在约束功能,提高基金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修订草案还适当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还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对于基金涉外问题,吴晓灵表示,对于在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而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的组织形式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已进入偿债高峰期。根据审计署统计,今明两年需要到期偿还的平台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分别为17.17%和11.37%,债务本金合计高达3万亿元。在稳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当前地方融资平台债至关重要,相关部门也已经行动起来,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新规《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在26日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证.券.日.报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