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发起式基金、鼓励内部人员购买本公司基金、探索浮动费率、要求设立业绩风险准备金……新基金法草案日前“亮剑”,以打造者与基金发起人利益捆绑机制,试图“击破”基金行业一直饱受诟病的旱涝保收盈利模式。
发起式基金和内部人员购买——
更多强调约束,激励不足
新基金法要求,基金公司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需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固有资金、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监管层鼓励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的基金产品。
众禄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崔晓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措施从组织形式上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对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利益与风险的捆绑,发起式基金相对会更加注重绝对收益,从长期来看,这也是基金业走向以业绩促规模的良性发展轨道的一种尝试。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肯定的角度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把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硬性捆绑在一起,更多的是对后者的一种约束⊥以前相比,能在某种程度上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意识。
“能起到一定的约束效果,但是对基金经理的业绩或者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期望太高。”代宏坤同时指出,第一,发起式基金对业绩不会有实质性的提升,与投资管理能力的提升并无关系;第二,目前更多强调的是约束,但激励不足,很难说会有一个好的效果;第三,虽然有三年的持有期,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基金公司会有办法,而且也不能很好地制约目前基金管理层、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现象。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曾令华也表示,发起式基金并不一定能保证赚钱,只是给予投资者信心的一种做法。发起式基金在未来运作上会趋于保守,会更注重绝对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