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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基金经理被判入狱四年

2012-11-24 10:54:40易天富基金网
  本报讯 在首次开庭5个月后,备受股民关注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等来一审判决。检方指控他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两只股票,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万余元。昨天,上海一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李旭利利用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使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先于或同期于 “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万余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宣判后,李旭利当庭并未表示要上诉。但是,他的辩护律师朱有彬却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

  在宣判过程中,主审法官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一一回应

  焦点一买入股票是否利用内部消息?

  李旭利辩称,指定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对股市的专业判断,而非基金公司将对两只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为了证明其自身的专业素养,他还曾当庭表示,自己“看不上其他基金经理的水平”。

  法院认为,是否基于专业判断应严查客观事实,而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判断。本案中,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获腮金公司将对工行、建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后,指定他人为其买入大量上述股票,且买入股票时间发生在基金建仓期间,由此可以认定李旭利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焦点二案件定性要看股价影响如何?

  辩方律师曾提出,工行、建行两只股票大盘股,仅凭数只基金建仓,并不能对其股价产生影响,故李旭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设立,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等行业人员的行为,禁止上述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证券、基金者的合法利益。相关信息对股票价格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焦点三“主动回国”算不算自首?

  辩方律师称,李旭利在证监会启动调查时,主动回国配合调查,且到案后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充分配合,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利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解放网-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