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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有望调整基金报酬标准

2012-12-25 15:59:30易天富基金网

  基金法修订草案昨起三审

  本报讯(记者吴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日起至28日在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多部法案议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阶段,并将最后被正式投票表决。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的基金法有望于2013年年中实施。

  明确买卖股票的范围

  草案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报酬的高低。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应当既有权决定提高,也有权决定降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买卖股票的范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任职也作出限制。草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业内人士指出,结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证监会基金监管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证监会基金监管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PE/VC或未能入“法”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基金法修订的一大焦点问题是以VC(风险投资)和PE(私募股权基金)主导的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是否纳入监管。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透露,由于宏观经济部门反对,PE/VC最终没有纳入基金法中。

  据了解,在 “一审”稿和“二审”稿中,PE/VC都曾被纳入新基金法中。吴晓灵称,有三个原因阻碍了PE入法:一是大家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东西,不应把它纳入进来;二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进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政府立法就是想加强对PE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