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4日起,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指数收益法”对旗下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及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万科A”进行估值。
2013年1月21日“万科A”复牌,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认为“万科A”当日的收盘价已能反映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合同,决定从2013年1月21日起对旗下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及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该股票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2日(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