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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成立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人群

2013-02-02 15:57:58易天富基金网
  1月底公布的《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显示,云南将成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重要商品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和向社会征收两个方面,省级财政每年将支出1亿元,同时将按一定标准向电力、煤炭、成品油、通信等社会行业征收。

  社会征收多针对垄断企业

  在社会征收标准方面,《细则》显示,对云南电网按照省内销售电量(含州市县电力公司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征收,对华能澜沧江公司小湾电站和国投大朝山发电公司,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分别按照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元征收。相关机构测算,对于大朝山发电公司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将影响公司约7000万元左右的年收入。

  对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在出厂环节销售的原煤按照每吨23元征收,对无原煤产量统计的洗精煤、焦炭等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其产量折算为原煤征收,对购进的原煤凭购买发票予以抵扣;对电煤实行先征后返。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在批发环节销售的汽油按照每升0.03元征收。对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收入按照0.5%征收,对确实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按照50%征收。此外,社会征收还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范围和标准。

  三成用于平价商店柜台建设

  资金的使用方面,《细则》显示,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较大部分将用于发放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60%。同时,还将用于扶持平价商店或平价专柜建设,以及储备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运营,这一部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30%。其余10%的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省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的调运、抛售等应急事项支出。

  《细则》同时要求,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群体的,由民政、教育等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赵航)(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