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证监会上周五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除了允许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实行差异化收费和增加了收费方式外,还将惩罚性赎回费定为强制征收。关于惩罚性赎回费的条款,引发了不少关注。
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的描述“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与2009年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相比,上述条款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
“这个就是限制机构的。”沪上某中轩金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从我们实际操作经验看,会频繁申赎的散户非常少,会这么做的只有机构。”他进一步指出,这个条款冲击最大的,就是帮忙资金。
据了解,一些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2亿元的规模时,常常会用较高的渠道费用拉一些帮忙资金成立,一旦这只基金成立,这些帮忙资金便会迅速撤退。一方面基金公司要为帮忙资金支付高额费用,增加基金发行成本;另一方面有些基金在封闭期就已开始建仓,一旦打开帮忙资金大举退出就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这最终损害的都是持有人的利益。
值得玩味的是,对于证监会的这项举措,绝大多数的基金公司没有做出任何公开回应。但在私下里,不少基金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他们并不太看好这条新规的作用。
“就算有什么影响,也只是暂时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快大家还是能想到办法绕过去,不然的话,基金怎么发埃”北京某大型基金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根源上不解决,这些措施都不会有太大作用,最多就是为难个一时半会儿。”沪上某大型基金公司的相关人士这样说。“根源就是怎样破除大家对发新基金的追求。其实我们也没办法,想做持续营销的话,得看渠道乐不乐意给你做,发新基金好歹也排个档期呐。”
“这个条款冲击最大的就是各个基金销售机构,现有销售行为可能要进行重大调整,短线资金、帮忙资金和频繁申赎都被一一有针对性地予以限制。同时还将抑制新基金发行中的泡沫以及年末基金冲规模冲动。这更进一步突出中小投资者属性。”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这样说。
记者 陶炜(大众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