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基金简称 | 华西红利来尊享八号 | 基金全称 | 华西红利来尊享八号 |
|---|---|---|---|
| 基金代码 | SP9959 | 成立日期 | 2016-12-12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 | 基金规模(亿元) | -- |
| 基金管理人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彭浩 | 运作方式 | 券商集合理财 |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 基金比较基准 | --- | ||
| 开放日 | --- | ||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为主,通过对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细致分析及研究,积极主动地对计划的大类资产进行配置调整,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 ||
| 投资风格 | 非限定性 | ||
| 投资范围 | (1)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2)现金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 投资策略 |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资金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合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现金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主要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总体流动性需求,在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缓冲的基础上,获得高流动性资产的稳定收益。配置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来确定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短期金融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集合计划整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1)不介入已公告即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股票、或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股票;(2)不介入摘牌的股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符合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条件或终止上市条件的股票;(3)不介入最近6个月内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曾出现监管机关对其的重大处罚、或者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正接受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4)不介入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权(包括ST、*ST、S*ST、SST和PT等)(5)不介入上市公司近期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近一年发生不利于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受到交易所谴责等负面信息;(6)不介入近期公布的年报中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年报审计意见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7)不介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股票(8)不介入上一年度亏损且最近一期亏损的股票,上市公司已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度报告扭亏为盈的除外(9)不介入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不得进行质押回购业务的证券(10)不使本计划违反规定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投资项目被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目录;(b)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政策要求;(c)通过穿透核查,本计划将最终投资上述投资项目。(11)质押标的为非创业板流通股的,流通市值不低于30亿元;质押标的为限售股的,流通市值不低于50亿元;质押标的为创业板股的,流通市值不低于30亿元;(12)质押标的为限售股的,限售期应在对应融资到期日前6个月以上;(13)质押标的为限售股的,标的股票公司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导致解禁日期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触发回购条件,融资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回购或提前中止义务;(14)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开展约定式购回合计比例超过总股本60%的,原则上不予准入。(15)融资人为个人的:若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质押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票数量的60%。(16)单个资管计划中质押标的为限售股与创业板之和的占比不超过30%。(17)股票质押率、预警线和止损线:质押率=(融资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基准日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该日前1个交易日的现价/股票20日均线(MA20)孰低价,或可以与客户确定的选择其他标准导致的更低价;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止损线)计算公式为:履约保障比例=(质押股票市值及孳息+Σ补充的保证金+Σ补充股票折扣后价值)/融资总额对于拟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其项目要素不得超出以上“原则性”限定的,管理人应谨慎审查并投资。在征得所有委托人同意后突破以上“筛选标准”限制的投资均视同为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投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