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基金简称 | 中金收益型配置7号 | 基金全称 | 中金收益型配置7号 |
|---|---|---|---|
| 基金代码 | SQ1660 | 成立日期 | 2016-12-12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 | 基金规模(亿元) | -- |
| 基金管理人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王雪莹 | 运作方式 | 券商集合理财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 基金比较基准 | --- | ||
| 开放日 | --- | ||
| 投资目标 | --- | ||
| 投资风格 | 非限定性 | ||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标的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逆回购、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股票型基金、“港股通”股票、挂钩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的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收益互换、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该等金融产品必须以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各类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投资标的)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投资“港股通”股票之前,本合同各方将协商签署有关投资“港股通”股票事宜的补充协议;在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之前,本集合计划不允许投资“港股通”股票。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上述主体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产品,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对于上述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定期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告知委托人、书面通知托管人,但告知/通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交易完成后90个工作日。同时管理人应根据监管规定向相关自律组织备案,同时抄送监管机构(如需)。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管理人可选择通过直接配置各类金融资产的方式,或通过主要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与本集合计划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如果届时监管机构对于关联交易有新的限制或新的监管要求的,则管理人有权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相应调整,以使其符合最新监管政策。 | ||
| 投资策略 | --- | ||